非政府政治監督組織 (NGO-PDO) 組織章程
發表於 : 2007/01/02 週二 04:37 am
非政府政治監督組織章程Non-Governmental Politics Direct Organizations
第一章 總綱
第一條 本組織中文全名及正式解釋名稱為非政府政治監督組織(Non-Governmental Politics Direct Organizations)(以下簡稱NGO-PDO或本組織),本會會址常設中華民國 台灣 苗栗。
第二條 NGO-PDO以針砭國家政策、端正政治風氣為宗旨。
第三條 NGO-PDO不受任何國家或社會的言論、行為之法律約束,但駐在國之行政管制除外。
第二章 組織
第一條 NGO-PDO以組織會議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法規委員會為監察、端正各單位之行為。秘書長為最高執行單位。秘書長可依法執行權力及義務。副秘書及各行政單位由秘書長以內閣方式選取、組織會議同意而產生,直接對秘書長負責。
第二條 組織會議職權:
1.選舉及罷免秘書長。
2.對副社長及各行政單位之任命同意權。
3.決議本組織各項議案。
4.執行一般權責及義務。
5.當本組織之成員發生違紀重大事故時,有開除之權利。
第三條 秘書長由組織議會選舉產生,任期一年,得連選連任,遭罷免者不得參選。秘書長對內綜理事務與負責行政之協調,對外代表本組織,並為行政單位、各項有關活動之召集人。
第四條 本組織設副秘書若干名協助秘書長綜理事務,由秘書長從本組織成員中選取提名,經由組織會議表決通過之,無任期,副秘書在秘書長不克執行職務時,或經客觀認可無自主意識時,可暫時代理社長。
第五條 行政單位負責會務之計劃與推行及檢討方針之設計擬定。由秘書長、副秘書及各單位負責人組成。
1.向組織會議提出社務報告。
2.於組織會議中,接受議員對會務之質詢。
第六條 組織會議設理事銜,由所有團體成員組成,一團體成員為一席。會議主席由秘書長擔任,有管理會議事務之責,為會議一切事務之召集人。
第七條 法規委員會由本組織團體成員輪任,設輪任理事共九人,秘書長為常任理事主席,但無干涉會議討論之權,授職者不得有任何行政職務,否則應無條件放棄。
第八條 法規委員會職權
1.審查彈劾案
2.執行會議通過,秘書長公告之決議法規。
3.監督、糾懲組織內之不法行徑。
第三章 成員
第一條 本組織成員分一般成員及團體成員。
第二條 以自然人身份加入者,稱為一般成員,擁有成員權利,但不得擔任會議、理事職務。
第三條 以團體名稱加入者,稱之為團體成員,擁有成員權利,但不得擔任行政職務。
第四條 任何人與團體只要在無不良意圖之情況下,皆可自由加入本組織(以下簡稱成員),成員須履行成員之義務並得享受成員一切應有之權利。
第五條 凡在一年內,無任何參與本組織之紀錄,自然喪失成員資格。
第五章 經費
第一條 本組織經費來源如下:
1.法人、企業之無條件捐助。
2.其它各項之來源。
第二條 本組織經費支出經由秘書長擬定預算,經組織會議認可後使用,使用畢定期公佈支出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一條 本章程如有修訂,須由組織會議經理事全員出席,三分之二理事通過。
第二條 本章程由秘書長制定,報請組織會議後實施。
本組織章程於中華民國96年元月1日 公告之
第一章 總綱
第一條 本組織中文全名及正式解釋名稱為非政府政治監督組織(Non-Governmental Politics Direct Organizations)(以下簡稱NGO-PDO或本組織),本會會址常設中華民國 台灣 苗栗。
第二條 NGO-PDO以針砭國家政策、端正政治風氣為宗旨。
第三條 NGO-PDO不受任何國家或社會的言論、行為之法律約束,但駐在國之行政管制除外。
第二章 組織
第一條 NGO-PDO以組織會議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法規委員會為監察、端正各單位之行為。秘書長為最高執行單位。秘書長可依法執行權力及義務。副秘書及各行政單位由秘書長以內閣方式選取、組織會議同意而產生,直接對秘書長負責。
第二條 組織會議職權:
1.選舉及罷免秘書長。
2.對副社長及各行政單位之任命同意權。
3.決議本組織各項議案。
4.執行一般權責及義務。
5.當本組織之成員發生違紀重大事故時,有開除之權利。
第三條 秘書長由組織議會選舉產生,任期一年,得連選連任,遭罷免者不得參選。秘書長對內綜理事務與負責行政之協調,對外代表本組織,並為行政單位、各項有關活動之召集人。
第四條 本組織設副秘書若干名協助秘書長綜理事務,由秘書長從本組織成員中選取提名,經由組織會議表決通過之,無任期,副秘書在秘書長不克執行職務時,或經客觀認可無自主意識時,可暫時代理社長。
第五條 行政單位負責會務之計劃與推行及檢討方針之設計擬定。由秘書長、副秘書及各單位負責人組成。
1.向組織會議提出社務報告。
2.於組織會議中,接受議員對會務之質詢。
第六條 組織會議設理事銜,由所有團體成員組成,一團體成員為一席。會議主席由秘書長擔任,有管理會議事務之責,為會議一切事務之召集人。
第七條 法規委員會由本組織團體成員輪任,設輪任理事共九人,秘書長為常任理事主席,但無干涉會議討論之權,授職者不得有任何行政職務,否則應無條件放棄。
第八條 法規委員會職權
1.審查彈劾案
2.執行會議通過,秘書長公告之決議法規。
3.監督、糾懲組織內之不法行徑。
第三章 成員
第一條 本組織成員分一般成員及團體成員。
第二條 以自然人身份加入者,稱為一般成員,擁有成員權利,但不得擔任會議、理事職務。
第三條 以團體名稱加入者,稱之為團體成員,擁有成員權利,但不得擔任行政職務。
第四條 任何人與團體只要在無不良意圖之情況下,皆可自由加入本組織(以下簡稱成員),成員須履行成員之義務並得享受成員一切應有之權利。
第五條 凡在一年內,無任何參與本組織之紀錄,自然喪失成員資格。
第五章 經費
第一條 本組織經費來源如下:
1.法人、企業之無條件捐助。
2.其它各項之來源。
第二條 本組織經費支出經由秘書長擬定預算,經組織會議認可後使用,使用畢定期公佈支出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一條 本章程如有修訂,須由組織會議經理事全員出席,三分之二理事通過。
第二條 本章程由秘書長制定,報請組織會議後實施。
本組織章程於中華民國96年元月1日 公告之